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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企业防范法律风险提示100条

时间:2022-02-17   访问量:1909

河南高院:企业防范法律风险提示10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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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开展交易交往,无时无处都离不开法律指引与保障。实践中,一些企业由于法律知识欠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容易引发诉讼风险,对企业的正常发展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特别是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和世界经济产生巨大冲击,很多市场主体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企业的履约能力受到较大影响,由此引发纠纷的风险增大。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依法保护广大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我们结合司法实践中办理涉企纠纷遇到的常见问题,梳理了企业经营中容易发生纠纷的风险环节,对企业更好地防范法律风险提出建议和提示,以期能够帮助广大企业提高应对法律风险的能力,依法保障自身合法利益,减少涉诉纠纷发生,构建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广大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

一、签订合同方面需注意的事项

1.签订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

完备规范的书面合同,可以约束合作各方诚信履约,保障交易安全,维系长期稳定的客户关系。建议贵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除标的额很小且能够即时履行的业务外,均要订立一式多份、内容一致的书面合同,并由分别由签署各方妥善保存。

2.签订内容全面明确的合同。

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包括签约各方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基本条款,建议贵企业与客户订立内容完备、条款文义清楚明确的合同,避免因对合同主要内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而发生争议,影响企业实现合同权利。

为避免贵企业对客户提起诉讼后遇到送达难问题,影响诉讼效率,建议在合同中注明联系方式和地址,同时明确约定在将来因此合同而引发的诉讼中作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3.认真审查合同相对方签约人的权限

当贵企业的合同相对方是单位时,如果对方由法定代表人出面签订合同,建议同时加盖单位的公章,避免日后对合同主体是个人还是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对方由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他人员出面签订合同,请贵企业务必审查该签约人是否取得了单位的合法授权,避免因签约人未取得单位的合法授权而影响合同的效力。

4.企业授权员工对外签约应当明确授权范围。

当贵企业授权员工对外签约或履行职务行为时,建议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明授权范围、授权时间,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成后建议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书等文件。业务人员离职后,建议贵企业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或电子邮件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已经离职的情况。

5.严格企业的印章管理。

建议贵企业完善有关公章保管和使用制度,避免盗盖偷盖公司印章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发生。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避免少数不诚信的合同相对方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侵害贵企业的权益。不要试图通过使用两套或多套公章规避合同责任,因为即使订立合同时加盖的是企业非备案的公章或假公章,如果签约人在盖章时有合法的代表权或代理权,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6.妥善保管有关合同变更的文件材料。

合同订立后,双方可能会对数量、价款、履行期限等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为避免发生纷争,建议贵企业针对变更内容与客户签订书面协议,不方便签署书面协议的,也要妥善保管对于双方之间合同具体内容具有证明力的下述资料: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资料。

7.依法履行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

如果贵企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贵企业的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对方要求进行说明。如果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这些条款的,对方有权主张这些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贵企业作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己方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即使尽到了提示或说明义务,对方也有权主张格式条款无效。

8.仔细阅读、审慎签订担保合同

如贵企业需要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由于一般的借款、担保合同条款较多,填空式的条款也比较多,建议贵企业仔细研究银行等出借人提供的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并要求对方做出说明,并将填空式条款全部填写,无用之处作划线处理。一定要杜绝在空白借款和担保合同上签名盖章。

如贵企业需要对方提供保证,在签署保证合同时请务必写明由保证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的明确意思,不要使用由对方“负责解决”或“负责协调”等含义模糊的表述,否则将面临法院无法认定保证合同成立的风险。

9.签署保证合同时要慎重约定保证方式。

无论贵企业作为债权人还是保证人,建议在签署保证合同时,均对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及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限等主要内容,作出明确约定。请务必在合同中写明“连带保证”或“一般保证”,并充分注意到“连带保证”的高风险性。

保证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2021年1月1日)作出的保证,如果合同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民法典》施行之后作出的保证,如对保证方式约定或约定不明,将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只有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的,才会执行保证人财产,而连带责任保证只要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就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0.发现对方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应及时行使撤销权。

如果贵企业认为对方在签署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或者事后发现签署合同时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认为对方利用你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作出的合同权利义务安排显失公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但是,请务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将失去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当然,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提出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还将取决于贵企业所提交的证据是否充分。

11.签订合同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合法合规、诚信经营是企业的立身之本。如果贵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违法,可能被法院认定无效。比如,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中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强制性规定;违反特许经营的强制性规定;交易方式严重违法,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合同;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合同内容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情形。

二、履行合同方面需注意的事项

12.对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当诚信履行。

贵企业和客户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即受法律保护,签约各方均应严格遵守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要承担违约责任。单位名称改变、股权转让、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变更,都不能成为不履行合同的理由,这也是维护贵企业商业信誉的重要保证。

13.遇到疫情等不可抗力时及时主张免除合同责任、解除或者变更合同。

当贵企业因遇到疫情等不可抗力情形,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时,可以主张全部或部分免除合同责任或请求解除合同,但是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避免因未尽到通知义务导致对方损失扩大而承担相应责任。

当疫情等不可抗力情形导致合同履行艰难,继续履行合同对贵企业明显不公平的,要及时与对方重新协商,互谅互让,诚信谈判,通过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方式,共同分担风险和损失,维持合同关系,促进交易完成;如果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及时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当然,只有在疫情等不可抗力情形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请求解除合同才会得到支持,仅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将不能得到支持。

14.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可以中止履行己方的合同义务。

贵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以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贵企业依照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的义务,要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贵企业可以解除合同。

15.应遵守减损规则和过失相抵规则

如果贵企业的客户违约,建议贵企业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贵企业可以主张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如果贵企业消极对待、放任己方损失的扩大,对于己方扩大的损失法院将无法予以保护。

如果对方违约造成贵企业损失,但是贵企业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则可以减少相应的赔偿损失数额。

16.及时对购进货物进行检验

贵企业在购进货物时,务必注意及时验收货物,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明确提出异议。不必要的拖延耽搁,将可能导致贵企业丧失索赔权。

17.理性审慎行使合同解除权。

鼓励交易是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建议贵企业在交易中不要轻易解除合同。即使对方违约、约定的解除事由发生,也要根据对方违约程度轻微,客观判断是否影响贵企业合同目的实现,理性选择是否解除合同;如果仅是轻微违约,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贵企业请求解除合同将无法得到支持。

虽然未约定解除事由,但如果客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贵企业仍可以请求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客户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客户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客户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8.对解除合同有异议应当及时提出。

如果贵企业对客户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异议期限,请务必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以书面方式提出;如果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法院起诉的,将无法得到支持。

19.不履行订立合同的义务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房屋买卖、货物订购等业务中,如果贵企业与对方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等,则构成预约合同;如果对方违反预约合同的约定不履行订立合同义务的,贵企业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贵企业也应当避免因违反预约合同的约定,而被对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三、公司治理方面需注意的事项

20.依法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注册资本的真实与充足不仅有利于保护公司客户的利益,更与公司及股东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股东应当按照出资协议或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的出资额,以自己享有处分权的资产,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开设的银行账户;如系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并向公司交付。

21.不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会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则可能被公司、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公司的债权人提起诉讼,要求承担继续缴纳出资,违约或赔偿责任;股东在公司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也可能会受到限制;如果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股东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还有可能被公司决议解除股东资格。

请注意,股东的下列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抽逃出资:(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验资账户后又转出;(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2.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可以加速到期。

如果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是认缴的形式,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一般不能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发生了以下情形,尽管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债权人也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23.审慎决定隐名投资、股权代持。

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证明书等是认定股东资格重要的形式证据。隐名投资、股权代持虽然不被法律完全禁止,但蕴藏较大法律风险,法律对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标准要求非常严格,建议不要选择以隐名方式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法律风险主要有:(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发生纠纷,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如果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将可能面临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风险。(2)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如果股权的受让人、质押权人构成善意取得的,实际出资人的权利会受到损害。

24.原始出资或受让股权后应当及时办理工商登记。

在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后,一定及时要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登记。如果收购他人的股权,支付股权转让款后,请务必尽快办理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以免面临无法真正获得股权的风险。

25.转让股权应当尊重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征求公司其他股东是否愿意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该股权,否则,可能要面对如下法律风险:(1)对其他股东承担侵害优先购买权的损害赔偿责任;(2)向因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获得股权的股权购买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26.股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作为股东如果拟受让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或通知确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如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再主张优先购买权,则有不被保护的风险。

27.不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股东原则上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实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的,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8.要避免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

公司应当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股东的财产应当与公司的财产分开。如果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发生混同且无法区分,股东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要注意避免下列行为:(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

29.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能过度支配和控制公司。

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如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并因此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则可能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下具体行为要避免:(1)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2)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3)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

30.避免因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而承担责任。

如果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或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并因此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可能要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31.高度重视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一旦发生争议,将成为法院判断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建议股东在参与制定公司章程时务必仔细衡量,慎重签署。

32.股东会、董事会要依法作出决议。

贵公司召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时,一定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规范进行。如果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都可能面临相关决议不受法律保护的风险。

33.公司应谨慎合规地为他人提供担保。

建议贵公司的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慎重以公司的信誉或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这可能会使公司承担巨大的担保或赔偿责任,给公司的运营甚至存续造成不可预估的风险。

公司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请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以决议的形式决定担保事项,且遵照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额规定。

公司决定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并由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4.接受公司的担保应当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所以,贵公司在接受其他公司提供的担保时,建议一定审慎审查其他公司章程对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程序、决议机关,担保限额的规定,以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取得章程规定的公司授权,否则,贵公司可能会因为未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而无法得到相应的担保。

35.接受公司担保但未尽审查义务的法律后果。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关联担保,债权人如果能够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被认定构成善意,担保合同有效。这种情况下,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抗辩债权人非善意,请求不承担担保责任的,可能不会被法院支持。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债权人如果能够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并且决议的表决程序合法,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被认定构成善意,担保合同有效。

3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要承担赔偿责任。

37.控股股东应当尊重善待中小股东,并注意保护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

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同样是企业的投资者,控股股东应善待中小股东,尊重他们的参与权、表决权,保障他们的知情权,保护他们的利润分配权等各种股东权,有助于企业的永续稳定发展。

贵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股东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的,应当诚信地按决议向股东分配利润,以经营恶化等理由抗辩无法执行决议的,可能不会被人民法院支持。

38.不履行清算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

当公司出现营业期满、公司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清算事由后,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切勿对清算责任故意逃避或置之不理,否则可能要面临如下法律风险:

(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债权人主张的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债权人主张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要对债权人主张的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对债权人主张的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9.尽力以磋商的方法化解公司内部分歧。

有限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投资者之间基于信任一起成立企业,在经济环境变化形势下,更加需要全体股东同舟共济、齐心协力。

如果投资者之间产生争议,一定要尽力协调解决公司内部分歧,慎重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可以协商由公司或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的方式使公司存续。但如果公司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即使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也会面临被法院判决解散的风险。

四、企业融资借贷方面需注意的事项

40.首选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借款对象。

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具有流程规范、资金规模大、利率低、借款周期长等优势,建议贵企业在面临融资需求时,尽量选择到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41.可以生产经营需要为目的向职工集资。

法律不禁止企业以自身的生产经营需要为目的向本企业职工通过借款形式筹集资金,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得通过企业职工个人名义向亲友借款等途径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吸收资金,即不能扩大职工集资范围,否则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同时,法律禁止企业将职工的集资款转贷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牟利。

42.注意防范金融服务等公司的套路或隐性融资成本。

贵企业在融资时,如果向金融服务公司等机构寻找借款,上述机构可能承诺以极低费用诱使企业接受服务,但会以砍头息、担保费、增信费、服务费、保险费、中介费、违约金等名义收取各种费用,甚至私自扣留企业借款或还款。建议贵企业务必认真核算资金成本,在借款合同中明确注明资金来往账户,防止资金被他人占用或被动增加融资成本,必要时运用法律手段维权。

43.积极选择尝试保理等新型融资模式并注意风险防范。

贵企业可以尝试选择与银行或者商业保理公司签订保理合同,以转让应收账款的方式获取融资。同时,要注意防范创新融资模式的风险,不得虚构交易取得保理融资款,也要注意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保理的责任区别,前者保理商可以要求应收帐款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承担责任,后者的责任仅由应收帐款的债务人承担。

44.审慎为他人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建议贵企业不要因为友情或帮忙而随意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如果必须提供担保,建议充分评估借款人征信资质、经营状况,并可与借款人协商,由借款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以保障自身权益。

45.注意识别防范“借新还旧”贷款的较高风险。

如果贵企业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时,建议审慎核实借款用途,识别是否是具有较高风险的 “借新还旧”;如果贵企业对提供担保的银行贷款系“借新还旧”不知情的,可以主张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对“借新还旧”明确知情,或者同时是“旧贷”和“新贷”保证人的,则要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46.慎重选择互保联保的贷款。

互保联保能够为企业增加信用,帮助企业快速获得融资,但企业也应当充分认识互保联保模式的风险。如果贵企业申请银行贷款时,被要求组织数个需要贷款的企业组成联保团体或为该银行的某个经营状况不良的客户提供担保,建议贵企业认真考量联保团体内其他企业的经营或资信状况,评估风险,慎重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47.正确看待借款人涉嫌犯罪与保证人责任的关系。

银行贷款的借款人构成犯罪的,如果其犯罪与银行贷款的事实不是同一事实,则该犯罪事实不影响金融借款案件的审理。借款人涉嫌骗取贷款或贷款诈骗犯罪的,如果没有银行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借款合同仍然有效,借款人和保证人要承担还款责任。同时,建议企业严格遵守法律和规程,慎重核实借款人资质信用,不参与制作或提交虚假材料,不配合借款人或银行的制假要求,避免自身陷入刑事案件。

48.可以向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临时的资金拆借。

法律不禁止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但不具备出借资质的民营企业,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建议贵企业只限于帮助他人临时周转目的出借资金,如果收取了利息,应当到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纳税。

49. 严禁高利转贷。

将套取的金融机构贷款、向其他企业借款、本单位员工的集资款转贷给他人牟利,所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的利息、担保等均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将套取的金融机构贷款高利转贷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建议贵企业合规、稳健经营,依法依约将上述融资款项用于实体业务之中。

50.不要越过民间借贷的利率红线。

法律保护民间借贷的合理利息,但同时明确禁止高利放贷,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民间借贷中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20年8月的最新LPR利率标准为3.85%,该利率标准的四倍为15.4%)。

51.禁止收取“砍头息”。

法律明确禁止“砍头息”。如果借款人提出借款中存在“砍头息”,经审查属实,法院将按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本金并计算利息,而不是仅凭借条、借据载明的借款金额来认定。如果贵企业向他人借款的,遇到“砍头息”,应保存好相应的证据维权。贵企业出借给他人款项的,要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足额交付借款数额。

52.借款中尽量避免现金交易。

建议贵企业在出借资金、偿还本息等款项时,务必采取银行转账的形式进行,并在备注一栏明确说明转款用途。如果遇到必须现金交付的场合,可以通过保留取款凭证、要求对方出具收款字据、交付过程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防范相关的法律风险 。

53.对外出借款项接受抵押担保的及时办理抵押登记。

建议贵企业对外出借款项时,尽量要求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并在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后,及时要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否则,可能面临不能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风险。

54.企业借款应当与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明确区分。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的借款不要用于企业。如果贵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出借人可以请求企业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的借款不要用于个人。如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签订民间借贷合同,但有证据证明该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可以请求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与企业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55.企业经营者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如果贵企业出借款项给夫妻二人,建议要求夫妻二人共同在借据或合同上签字,防止其以离婚、转移资产等形式逃避债务;否则,如果发生纠纷,未签字的一方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则贵企业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此款项被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夫妻共同生活,否则可能面对另一方不承担责任的风险。

五、建设施工和房地产经营方面需注意的事项

56.建筑公司不要出借资质。

具有相应的建筑资质是建筑公司承包工程的条件,也是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基础。出借资质可能面对如下法律风险:

(1)可能会与借用人一起被债权人起诉,要求对借用人所欠材料款、机械设备款、对外融资借款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可能会与借用人一起被发包人起诉,要求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出现严重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损害的,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3)一旦成为承担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被采取执行措施,会严重影响企业征信,导致日后参与市场竞争的资格受限。

57.建筑企业不要转包、违法分包工程。

建筑企业从发包方承包工程后,基于发包人对其施工能力的信赖,应当亲力亲为完成施工。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将工程转包给不具有相应施工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施工,不仅辜负了发包人的信赖,还丧失了对工程的控制。转包、违法分包链条主体层层抽取利润,导致最终施工人为了获取利润只能偷工减料,降低成本,危害公共安全,在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时,转包工程的企业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58.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明确约定工程款计价方式。

建设工程标的大、施工周期长,计价方式复杂。发包人和承包人一定要签订书面施工合同,还要明确约定工程价款的计价方式以及优惠让利的幅度,如果因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而引发诉讼,法院可能会按照国家规定的计价规范确定工程价款,超出企业预算的数额,造成亏损。

59.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务必选择符合投资目的合作模式。

投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庞大的投资经营体系,可采取合同制模式,也可采用公司制模式。采用合同制模式权利义务内容清晰、收回投资快捷便利,但是对项目控制能力差;采用公司制模式便于对资金、土地、经营的控制管理,但是分配利润、收回投资须按公司法的特殊程序处理。所以,如果贵公司预投资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一定要充分了解不同合作方式的优劣,根据自己的投资目的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合作模式。

60.房地产企业应当注意防范因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而引发集团诉讼的风险

房地产企业尽量开展五证齐全、可控可期的现房销售,如果进行房屋预售,应对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施工、验收、交付等环节进行风险评估,合理确定交房时间和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争取按期交房,避免业主集体起诉请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如果确因不可抗力而无法按时交房的,要依法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并积极与购房人协商,避免承担相应责任。

房地产企业既要公平合理地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又要诚信履行按期交房、办证等合同义务,以避免因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而引发集团诉讼,承担高额违约责任,危及企业生存。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对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金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仍然可以判令开发商按照当地租金、或民间借贷利率标准承担违约金。

61.房地产企业不要“一房两卖”

房地产企业应当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严禁发生“一房两卖”的情形,不仅会承担高额的“一加一赔偿”的惩罚性违约金,还会有损房地产企业的声誉。

如果购房人存在违约情形,房地产企业应当依法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如果购房人对解除合同提出异议,一定要在经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后,再将房屋另行销售,防止纠纷发生。

62.租赁商铺应当充分考察租赁市场、了解租赁物现状。

城市商铺租金价格不断走高,企业运营需要租赁商铺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充分考察市场行情,兼顾疫情常态化对市场的持续影响,避免盲目投资扩大规模导致租赁费巨额损失。

租赁商铺时,应当全面了解租赁物现状,选择产权明晰、消防验收合格、符合使用目的的商铺,才能安全放心地开展经营,保障投资生意的目的顺利实现。

63.继续租赁合同履行导致严重损失时应依法提出终止合同。

对于长期租赁合同,如果贵企业因客观情况不能再继续租赁,或者继续租赁费用过高,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将遭受严重损失,导致租赁商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贵企业应当主动与出租人进行协商解除合同。如出租方不同意解除合同形成僵局,不能任由损失扩大,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及时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终止合同履行,同时公平合理地适当赔偿出租人损失。

六、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需注意的事项

64.高度重视企业知识产权的全方位保护。

随着知识竞争的日益激烈,知识产权对企业经营发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建议贵企业提高全员知识产权风险意识,根据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型,考虑采取申请专利、商标、著作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等方式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全方位的保护,避免可能出现的知识产权风险,保障企业权益不受侵害。

65.科学选择研发成果的保护方式。

企业对在研发过程中所产生的实验数据、设计图纸、技术资料乃至阶段性成果要采取保密措施,防止泄密、引发不正当竞争风险。

产品研发完成后,要根据成果类别采取不同的保护方式。考虑技术更新的快慢、采取保密措施的难易程度、企业的战略目的等因素,决定是将技术成果申请专利还是作为技术秘密保护起来。如申请专利,应及时提交申请,并在申请专利之前先行采取保密措施,既要避免他人泄密,也要避免因自己的使用或销售行为将技术成果提前公开,无法申请专利或导致已申请专利被无效。

66.预先与技术人员约定自主研发成果的权利归属。

在技术自主研发的过程中,建议贵企业与技术人员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以及向技术人员支付的除工资以外的奖励标准;对研发小组的研发记录进行定期存档和整理,使研发过程有迹可循、有据可查,以避免与参与研发人员日后产生纠纷。

67.明确约定合作研发成果的权利归属。

如果贵企业在技术研发过程中与他人合作,建议在合作合同中对知识产权的权属及各方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约定,避免因权属约定不明导致企业丧失本应取得的技术成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68. 对外委托技术开发要约定清楚技术验收标准。

企业如需对外委托技术开发,建议在技术开发合同中明确约定目标技术的最终验收标准,特别是要包括目标技术拟实现的功能效果以及可以被客观测量的数据指标,避免纠纷发生时因合同内容约定不明而无法充分维护贵企业的合法权益。

69.委托他人加工时要注意技术成果的保护。

贵企业在委托他人加工时,一些商业秘密可能会让对方知晓,对这类需要“拿出去”的技术,要尽量以专利的方法予以保护,如果只能采用商业秘密方式保护,要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加以约束,并根据客观情况采取合理的物理保密措施。

70.对商业秘密采取合理有效的保密措施。

建议贵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针对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况采取与其价值和类别相符的合理保密措施,除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对员工产生约束力外,还要采取切实措施对涉密资料以及生产现场进行保密,比如设置门禁权限、视频监控、物理隔离等。

71. 申请注册的商标要有显著性和独创性。

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尽量使用臆造类标识或任意性标识,以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避免使用地名、产品通用名称等不具有显著性的文字或标识。贵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或登记企业字号前,还要对他人的在先注册商标以及同行业企业字号进行充分检索,避免因权利冲突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72. 及时进行商标注册。

建议贵企业对正在使用或拟培育、使用的商业标识,及时进行商标注册,否则对于他人使用相同、近似商业标识的行为,不能通过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予以制止,甚至发生自己商业标识被他人抢先注册、自己不得不停止使用已用标识,造成贵企业人力和物力的浪费。  如果贵企业有对外出口产品或服务的业务,要提前到境外国家申请商标注册,避免遭遇商标在境外被抢注的风险。

73.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

在版权诉讼中,版权登记将成为证明企业享有版权的有力证据。贵企业在日常经营中要注意对软件、文字、图片、图案等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作品完成后及时到版权部门进行著作权登记。创作过程中所形成的电子文档,要尽量运用电子数据认证、加盖时间戳等现代网络技术手段加以固定,作为作品完成时间的有效证据。

74.使用他人作品要谨防被诉侵权的风险。

企业在企业网站、产品宣传册、广告宣传单等宣传材料中使用的图片、文案要尽量自己原创。如必须使用他人作品,要事先审核所使用图片、文案的来源,确保得到了著作权人的授权并付过费,以避免因使用在网络中搜索获得且并未付费的图片而陷入版权纠纷;或者与广告公司在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此类版权纠纷的责任归属,便于向广告公司追偿。

75. 受让或被许可使用他人知识产权要严格审查转让人、许可人的权属证明文件

如果贵企业拟通过受让、许可使用等方式使用他人知识产权,请务必注意审查转让人、许可人的权属证明文件,以防转让人或许可人并不是真正的权利人,或权利已过期,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或酿成纠纷。

76. 建立企业知识产权档案

建议贵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研发记录、权利证书、缴费记录、知识产权合同、合同附随的权利证明文件、著作权原始载体等资料,均妥善保存,建立企业知识产权档案。

七、劳动用工方面应注意的事项

77.加强和解协商、慎重裁员。

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产生巨大冲击,很多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发生劳资纠纷的风险加大,但是应当看到,我国疫情防控已取得重大战略成果,经济发展呈现稳定转好态势。建议广大企业提振信心,落实党中央“六稳”“六保”的要求,尽力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如果贵企业遇到了工资、社保等劳资纠纷,建议加强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尽可能保留劳动关系,稳定工作岗位,不要轻易进行大幅度裁员,这不仅可以防止因裁员较多所带来的法律风险,避免伤害留用员工的企业归属感而影响企业长远发展,也是企业所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

78.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请贵企业务必树立先订合同后用工的观念,最迟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也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如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请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且可随时提出辞职,不承担违约责任。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请保留向劳动者送达要求签订合同通知书等相关证据,以免劳动者不愿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事后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79.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请贵企业尊重劳动者选择权,按劳动者的意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可书面征询劳动者的意见,若其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贵企业应保留劳动者同意的书面证据,避免事后劳动者反悔,以应订而未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80.不要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

用工单位请勿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虽然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如果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该用工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付责任。

81.有关人员约定保密事项并签订竞业限制条款。

为避免出现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离职后,到其他用人单位或自己开办公司从事竞业限制业务,造成企业客户流失、知识产权被侵害、生产经营受损的局面,建议贵企业与他们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并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但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否则可能导致竞业限制条款不具有约束力。

82.安排加班的应支付加班工资并保留考勤记录。

贵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工作的,应支付加班工资。对由于工作性质、工作岗位的特点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建议及时申请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同时注意保留经劳动者确认的考勤记录,以免在对加班事实发生争议时出现举证困难。

83.依法及时缴纳社保。

贵企业要依法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将可能面临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更大风险和成本。当然,受疫情影响,有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批准贵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则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84.用书面形式保留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和工资报酬的证据。

贵企业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等内容时,请务必通过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书等书面形式将变更内容予以文字记载,并经劳动者确认,以便发生争议时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和工资报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85.做好招聘录用及试用期考核工作。

贵企业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建议把好招聘关,明确界定录用条件并通过发送聘用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等方式向劳动者公示录用条件。在试用期内做好考核工作,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及时解除合同,否则过了试用期将需要支付较高的辞退成本。

86.制定修改规章制度须依法经民主程序并保留书面证据。

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必须遵循劳动合同法的民主程序,必须向劳动者公示,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规章制度将不能作为企业用工管理的依据,企业还会面临职工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出经济补偿的风险。建议贵企业保留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规章制度的书面证据。保留员工手册签收记录、规章制度培训签到记录、规章制度考试试卷等方法,都是证明企业公示规章制度的证据。

87.明确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并保留事实依据。

贵企业在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情况下享有单方解除权,建议在贵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对严重违纪、重大损害等情形作出明确量化的规定,同时注意保留劳动者严重违纪、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害、严重影响的事实依据,以防发生争议时举证不能。

88.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及时支付经济补偿。

贵企业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及程序,并依法及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否则将面临加付50%至100%、甚至二倍经济补偿金惩罚的风险。

89.保留劳动者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书面证据。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贵企业应依法保障其辞职自由,但也应注意规范其辞职行为。建议贵企业保留劳动者提交的辞职书等书面证据,以证明劳动者是否依法行使了合同解除权。

90.及时协助劳动者办理失业手续。

劳动关系解除后,如果贵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劳动者的名单、档案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致使劳动者不能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将要承担赔偿责任。建议贵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及时提交办理。

八、解决纠纷方面需注意的事项

91.优先选择非诉方式解决纠纷。

民事诉讼虽然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但存在程序复杂、成本高、周期长等缺点,且有败诉风险,这是诉讼程序的天然属性。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更加高效、便捷、低成本。当贵企业与客户之间发生纠纷时,建议优先选择人民调解、商会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把诉讼作为司法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 对于上述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在经调解员和调解组织盖章后,贵企业还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人民法院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加大司法便民利民惠民工作力度,提供丰富快捷的纠纷解决渠道和一站式高品质的诉讼服务。对于贵企业起诉到法院的纠纷,如果适宜调解并且当事人同意的,则开展立案前先行调解。调解成功、需要出具法律文书的,由调解速裁团队法官依法办理。

92.积极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仲裁具有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经济性、独立性以及一裁终局的特点,建议贵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订立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协商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优先将仲裁作为纠纷解决的方式;已经达成仲裁协议的,则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要注意: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对于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仲裁机构一定要明确、具体,避免产生分歧或导致仲裁协议无效,耽误纠纷的及时解决。

对于劳动争议,法律规定的是仲裁前置。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93.依法规范行使诉讼权利。

法律是社会科学,也是一项技术,具有专业性、规范性、程序性。贵企业一旦涉诉,希望能够尊重法律、相信法院、客观理性看待诉讼结果。要充分认识诉讼风险,采取正确的诉讼策略,提出合法合理的诉讼请求,在法定期间内起诉、上诉、申请再审,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利,及时主动提供证据,以便更加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94.要诚信诉讼。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贵企业涉诉,请不要滥用管辖异议权、回避权、保全申请权等诉讼权利,不要有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恶意诉讼、恶意拖延诉讼、逃避诉讼、规避送达等不诚信诉讼行为,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构成虚假诉讼的,根据情节轻重,将会受到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执行方面需要注意的事项

95.依法及时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贵企业在提起诉讼后,如果存在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贵企业其他损害的情形,应及时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贵企业是否应当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数额;如果法院责令贵企业提供担保,贵企业应当依法提供担保,否则可能面临被驳回申请的风险。

贵企业在起诉前,如果因为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要及时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但是,贵企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依法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将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进行保全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有关申请续保事项。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贵企业一定要注意关注保全期限何时届满。如果贵企业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请务必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措施的法律后果。

96.申请执行应及时并要主动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法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如果贵企业的义务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请务必在有效期间内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贵企业超过执行时效申请执行的,有可能面临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风险。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配合人民法院工作,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如果不能准确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人民法院通过必要手段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则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内容可能因商业风险原因无法实现。

97.正确把握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

人民法院支持公证机构依法依规对当事人达成的债权债务合同以及具有给付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办理债权文书公证。对依法经过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果贵企业向银行贷款或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银行可能会申请办理公证。对于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力的贷款合同,如企业逾期还贷,银行可以依据公 证机关出具的公证债权文书和执行证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银行有未依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出借义务、全部或部分借款已经实际清偿、公证事项存在违法事由、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等情形,贵企业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或提起民事诉讼。

98.自觉、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有履行内容的法院判决生效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贵企业涉诉并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应当主动按照判决中确定的内容和期限自动履行义务,否则要付出更高的成本。

如果贵企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将会对贵企业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能依法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等惩戒措施,还可能对贵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99.认为法院执行行为违法或惩戒措施错误应及时提出异议或申请纠正。

人民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严禁超标的查封和冻结,严格区分企业与股东个人的财产,严禁违法查封案外人财产,严禁对不得查封财产采取措施。如果贵企业作为被执行人认为法院存在超标的查封、冻结等违法情形的,要依法及时提出执行异议。

人民法院严格适用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等惩戒措施,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被执行人,坚决不得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惩戒措施。被执行人虽然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但人民法院已经控制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惩戒措施的,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如果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如果贵企业或贵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等认为被错误纳入失信名单、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失信信息应予撤销但未及时采取撤销措施,或错误被限制消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解除。

100.客观理性认识“执行不能”

人民法院通过依法执行保障当事人的胜诉权益,但是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能否最终得到实现,除了法院的执行质量及效率等因素外,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和履行能力也是非常重要的决定因素。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属于“执行不能”,而不是“执行难”。

如果贵企业是债权人,请客观理性地认识 “执行不能”。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请贵企业对执行法院和执行法官给予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共同营造理解执行、尊重执行、配合执行的良好社会环境。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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